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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


课税范围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筑物的拥有人(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方法是将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税。199/2000至2002/03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是15%,200304课税年度是15.5%,而2004/05课税年度是16%

评税基准
物业的评税值是根据为换取物业的使用权而付予业主的实际租金收入而厘定。包括在评税值内的酬有租金,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整笔顶手费,支付业主的服务费及管理费。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如修理费)等等。物业的评税净值,是以评税值(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减去20%的修理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其他费用都是不能扣除的。而不能追回的租金亦可获扣除,但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后收回的款项,须在收回的年度视作代价计算。

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如来自应课物业税的收入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或物业由业主自用,已赚取此等利润,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则可以书面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付可从利得税内抵消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