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介绍 信用证的流程
信用证格式

信用证的通知


信用证介绍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 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 开证行 :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 通知行 :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 出票人(卖方) :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 受票人(卖方) :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 议付行 :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 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 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一般信用证格式
一般信用证格式 (本证)由华盛顿中国银行转递。
"ZHUNGKRO"广州
广东中国银行
2000年4月5日广州
兹开立第987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受益人:华盛顿……公司
开证人: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公司
最高金额:$800,000(捌佰万美元,溢交或短交货物金额以5%为限)。
本信用证凭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按发票金额100%计算无迫索权的即期汇票用款,该汇票一式两份,并须附有下列写上数字的装运单据:
(1)全套清洁无疵,"货已装船","运费预付",空白抬头,空 白背书的海洋提单,并须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码。
(3)重量单/装箱单,一式二份,载明每箱毛重和净重。
(4)制造商出具的品质,数量/重量证明书……份。
(5)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上述各单据的另外四份已经分发如下:
一套已与货物一起,随船带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一套已航空邮交开证人,另外二套已航空邮寄交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此项单据,均已在载货船只启程后五天内付邮。
证明装运:800公吨,(允许溢交或短交以5%为限),每公吨净重为1,000公斤的四甲基毗啶,纯度98%~99%,净重每公斤一美元C&F广州港,包装费在内。
生产国别:华盛顿
制造厂商: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包装:货物用适宜海运的新铁桶装。自英国口岸运往新港。不得分批装运。准许转船,但须交联运提单。装运日期不得晚于1993年3月30日并须由"和平"轮装运。 本证在伦敦议付有效期至1993年3月30日截止。所有根据本证开具的汇票须注明"根据北京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第846号信用证出具的"。 本行兹向根据本证并按照本证内条款开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合法持有人保证,在单据提交本行办公室时,本行即应以电汇方式承兑该汇票。所有根据本证议付的汇票金额必须在本证背面批注。
单据处理办法:本证条件之一是,所有单据应分两次连续以航邮寄交本行。第一次邮寄包括所有各项单据,但如某项单据不只一份者则留下一份由第二次邮寄。本行一旦收到此证要求的各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即刻以即期电汇方式偿付。请将此证通知受益人。
特别指示:
(1) 本证在通知行见到受益人提交的有关出口许可证以后,才开始生效。
(2) 必须提交船舶代理人(海运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载运船只系由北京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北京中国租船公司所租用或预定。(需要此项单证时,租船提单可予接受。)
(3) 必须提交轮船公司出具的预定航程表,表明载运船只在到达本证指定目的港以前,不经过也不停靠台湾的任何口岸。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信用证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品质和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品质和数量的检验证明,但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价格检验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出口的陶瓷、散装矿石等,信用证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信用证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预防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2.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出口商日后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3. 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如:应要求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要求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其"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itter of 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确保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在我国,如果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确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要求,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 出版的《银行家年鉴》(The Bankers' A1manac and Year Book)。
单证一致”的几个变通办法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信用证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而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范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
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实践的回答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介绍几个变通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问题之一: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关键的单词写错了或者所指不够明确,受益人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类问题,出口人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某信用证上有这样一段文字:?..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Y BY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E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RSELVES FOR 100PCT OF THE NETT INVOICE value...?此信用证将接受受益人开具的以贵行〈以贵行<通知行〉为付款人、100%发票金额、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的即期汇票)对于这段文字,笔者认为:
1.如果通知银行承诺保兑(CONFIRM),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存在打印错误和指代不明的问题,此处信用证不用修改;
2.如果通知行不承诺保兑,则文中YOURSELVES必须指通知行还是开证银行)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的付款银行。否则,受益人将蒙受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英语国家的地名的英文翻译又时有不一致,对于同一地名的不同翻译很难肯定认是谁非,例如:
一种英译 另一种英译 汉译
BEIJING PEKING 北京
GUANGZHOU KUANGCHOW 广州
XIAMEN AMOY 厦门
TAIBEI TAIPEI 台北
MOSCOW MOSKVA 莫斯科
BUSAN PUSAN 釜山
VOSTOCHNY VOSTO CNYJ 东方港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
问题之二: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 500)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 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内。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
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
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议付。
一俟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赔偿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
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
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
关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
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
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单证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3.短装的数量一定要较小,占整批货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过15%。现在的国际货物运输多为集装箱运输,运价是以标准集装箱的个数来收取的。短装太多,而原来的运费又没有减少,下次又补运,就等于短少的货物付了双倍的运费。保险费也是如此。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如果短装货物是客户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会给客户的销售造成困难,影响人家的生意和利润,损人利己的事情我们不能干。
问题之三:货物生产出来了而没有及时赶上船,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又已经到了,怎么办?
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愿意预借提单,害怕损害了他们的声誉。我国有些内陆地区远离沿海港口,虽然货物在内地发运了,但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货物还要到沿海港口去报关、装集装箱、装船甚至转船等,这一系列程序很费时间,有时遇到麻烦,耗时更长。已装船提单上必须列明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等详细内容。为了不逾交单期,卖方可与船公司商量,让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臻的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议付提单,能照实就照实、不能照实就临时编一套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走散货不要集装箱号码)等资料填上去,先办理议付。等收到国外客户的足额货款后,立即以船公司的名义,给客户发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诉其真实的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等,以便客户准时到目的港找有关的船公司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还有的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允许转船(运),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运)时,卖方也可以商量船公司先出直达提单议付,待收到货款后再立即另发转船(运)通知,并列明转运的船(车)名称、航(班)次码号、开航(车)日期以及到港日期等等详细内容。
L/C中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处理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提单的法律所决定的。自1924年《海牙规则》通过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确立了海运提单的三大作用:
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承、托双方运输契约或合同成立的依据;
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书面物权凭证。
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却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不公条款,使贸易程序反常甚至紊乱,给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带来极大的风险。本文针对这一独特的国际贸易现象,就出口方应如何鼾此类信用证及其应掌握的避险操作实务办法进行题探讨,以期趋利避害,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一、“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种类、原因及其对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常见到信用证中出现这样(或者类似)的条款:“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DHL; CERTIFICATEPLUS DHL RECEIPT ENCLOSED) (1/3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单证在装船后3&127;天内通过敦豪快运送交开证人〈附上受益人证明和DHL收据〉)”。或“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ORIGINAL B/L OF 1 SET CARRIED BY THE CAPTAIN OF THE VESSEL.(受益人证明其中一套正本提单已交由船长携带) ”。也有部分信用证规定“一套正本提单交开证人代表携带”,或者规定“由议付行直接邮寄给开证申请人”。
“BENEFICAIARY`S CERTIFICAT STATING THAT 2/3 ORIGINAL B/L AND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HAVE BEEN AIRMAILD DIRECTLY TO 。××CO. LTD.(受益人证明2/3套正本提单以及一套非议付单据已直接航空邮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开来这类信用证的主要是一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如越南、韩国、泰国、日本、香港的进口商,以及一些欧洲客商(另外,部分跨国经营的公司中的母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以及一些关联企业间均大量采用此类条款信用证,由于属系统内授信经营,风险能够控制,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目前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二、对“提单径寄”条款的处理办法
那么,遇上这类条款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经验,我认为可以分情况、分步骤地处置。
首先,应该立即洽开证人,要求修改此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提单抵达港口办理凭证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人的权益,也使开证人能提前提货,同时,由于开证人办理担货担保后,不论今后单据有无不符点,开证人都不能提出拒付要求,这对受益人更是多了一层保险。我们在遇到“提单正本寄开证人条款”的信用证业务中,与客户洽商改证成功且动作顺利的案例很多。
其次,可以洽开证人改证,让受益人通过船公司出具开证银行为收货人的“不可转让海运单”,特别是对欧洲、北美和中东等地的贸易界可以更多的采取这种“P500”单列的、联合国贸发会议支持的、且受到贸易各方欢迎的非凭单提货方式来解决买卖双方及银行、船方各自的难题。
第三,如开证人坚持不予改证,且此业务又不能轻易放弃,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接受。所谓有条件,即接受此类条款时,应具备四个前提:一是开证申请有及开证行有良好的信誉,且出口商与他们有较长时间的良好合作实践;二是确定信用证中所有条款均能做到;三是出口的货物品质有保证,市场短期内不出现跌势;四是受益人的业务操作及单证水平较高,不会出现不可控的局面。
第四,对有“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信用证本身性质应作具体分析。我们认为,这类信用证对受益人虽有不利因素,但它仍是银行信用,它对受益人的权益仍有一定的保证,其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就受益人来说,这种条款的信用证与T/T或D/A或票汇结汇方式相比,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仍有一定的银行信用,多一层保险系数。
(2)与欺了一些同为信用证结算中不同的货物运输与单证交接方式相比,也无更多的风险差异。如与空运单、陆运(铁路、公路)运单、邮寄方式及不是以开证转让海运单的功能相同。在这类货物运输与单证交接方式中,承运人不凭运单的功能相同。在这类货物运输与单证交接方式中,承运人不凭运单而凭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条付货,只要该凭条款能主宰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放货,受益人只要向银行议付的单证严格一致,安全收汇仍是有保证的。
(3)就开证行本身而言,除要考虑开证企业利益外,更多的还是考虑银行自身的信誉与经济风险。由于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向单证一致的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承诺,开证行是信用证上的第一付款债务人,一旦受益人按来证规定,履行了将提单证相符,若开证人提货后不予付款或破产倒闭,开证行是不能免除付款责任的。所以开证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人开立“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信用证时,首先考虑风险的应该是开证行。银行在开证时,是有条件的,一是认为开证申请人信誉可靠,并已获得银行授信;二是开证是除照收开证保证金外,一般还要求开证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物权属银行所有,以防开证人提货不能付款时,作为向法院起诉的证据。
因此,在确定开证人、开证行信誉较好,且又相信自身的实力和能力的前提下,为把生意做活,也是可以接受这种条款信用证的。
三、对“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信用证避险和实务操作办法
1. 认真签订外销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与完备,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接受“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信用证,但开证申请人不得以受益人议付的单据有不符点为由拒绝向开证银行付款。并规定其违约或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收证后认真审证。要确保所列各项条款及所要求单证都能完全做到,是否有“软条款”或不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字面灵活条款”存在,否则,必须洽开证人予以修改,待收到改证通知后方能出运货物。
3. 按时按质备货、发运并正点出单。要绝对保证单证一致,特别对一引起些“字面灵活条款”的单据缮制、处理要做到与信用证表面要求一致,使开证银行与开证人无隙可乘。如现在很多来证都因电传语言关系,把“&”打印为“AND”(如C&F”为“C AND F”或“C N F”,进出口公司名称中“Import&”中的“&”打印为“AND”等),如在制单及公司签章中不注意,即授人以柄。此外,一般来证都要求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各类商检证、原产地证等,而实际上,这些商检单证均是由各地方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直接出具,如客户较真,这妆然是名符其实的单证不符。而这一点还未引起许多进出口企业的注意,即使在正常信用证业务中,遇到这种问题也应根据情况洽开证人改证或由其出具认可承诺。
4. 为保证开证申请人能按时办理转口、转运货物并及时缮制转口单证由其交中转地开证行向第一开证行议货款(如对台贸易中,台商通过香港转运或转口),出口商在交单议付前可将全套单证传真开证申请人确认,一可便于其办理转运或转款手续;二可减少不符点,当客户确认单证无误后即强化了这种商业信用,在银行或客户以不符点拒付时,卖方可将其作为向客户拒理力争的一个证据,因而往往都能使银行赎单。
5. 在接受“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的同时,必须要求信用证明确规定将提单条款中收货人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抬头,这样,即使开证人收到1/3、2/3或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后也必须开证行背书,使物权转移后才能提货。一旦银行背书,银行信用就更为坚实,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出口商的风险。
6. 在代理出口下还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应征求委托方意见,说明风险及其防范办法,看其是否接受。如委托方愿意接受此条款,双方应在“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明确委托方接受此条款后,在代理方按信用证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无误,如不能按期收汇。委托方不能向代理出口企业追索此款。二是向银行交单议讨后暂不办理出口押汇,不能向委托方提前垫付货款 。如委托方提供足额资产进行担保,以免出险后由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单方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7. 按要求及时交单、寄单,并密切关注单证流转民政部及客户状况,与通知行、议付行密切配合,在出现不符点或开证行拒付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对这种“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信用证,既不能随便接受,也不宜轻易拒绝,而就对开证人及开证行信誉、信用证质量、本公司能力;自己货物质量以及委托人态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认真审核研究。一经接受,必须精心组织、严格审核、认真实施,方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信用证的种类
A.按基本性质分类
a.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a.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