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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

港澳人士可在中国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商,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3、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经营场所:①使用临时建筑、改变用途建筑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文件、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及产权证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须为“商铺”或“商业”;
(2)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其中,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
(3)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